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教育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以及卫生部、商业部《食品加工、销售、饮食卫生五四制度》的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监督检查的项目及内容
第一条 食堂工作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证、校内食品从业证(胸牌)上岗;食堂及食品售卖点负责人是否将食品卫生安全放到重要位置。
第二条 食堂管理是否有可行的规章制度,对员工培训计划是否落实,员工是否对食品卫生安全基本常识有一定掌握。
第三条 食堂采购大宗食品,是否按照陕西省有关规定实施;对一切食品的原料、加工环境、加工过程、包装及销售等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条 食堂是否坚持食品“留样”、“消毒”制度,是否按要求“留样”、“消毒”;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成品是否分开存放;凉菜及凉菜间是否按要求管理。
第五条 食品工作人员是否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是否将手洗净,是否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是否使用售货工具。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是否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是否及时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滋生的条件,是否按规定与有害物品保持要求的距离;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是否按要求购置安放。
第七条 食堂饭菜营养质量及商业网点卫生安全是否按学院规定的要求执行;是否销售烈性酒类给学生。
第八条 食堂及商业网点是否有违反国家、省、市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况发生;是否有违反《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卫生检查制度》等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况发生;学院内商业网点出售的食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是否按学院的要求进行商业活动。
第二章 检查人员组成
第九条 食品卫生监督检查部门为学院卫生所,学院实行《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卫生义务监督检查员制度》。监督检查人员由学院卫生所食品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学院食品卫生义务监督检查员组成。
第十条 学院实行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食品卫生安全直接管理责任人为餐饮管理公司负责人,学院膳食科科长负有管理责任。食品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按照要求组织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作为考察食堂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总务处每月召开1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专题协调会议,由总务处负责人、膳食科负责人、卫生所负责人、餐饮管理公司负责人、膳食科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人员、卫生所食品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卫生义务检查员代表参加,总结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进一步改进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
第三章 食品卫生安全保障金
第十二条 实行食品卫生安全保障金制度。经营餐饮的公司向学院缴纳食品卫生安全保障金,其标准为:第一食堂1.5万元人民币,第二食堂2万元人民币,第三食堂1.5万元人民币。食品卫生安全保障金主要用于因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所产生的医疗及赔付等费用。若当年产生费用,年底餐饮管理公司补齐食品卫生安全保障金标准数额。餐饮管理公司结束在学院的餐饮经营活动后,学院清退食品卫生安全保障金余额。
第四章 处罚及奖励标准与执行
第十三条 为防止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等事故出现,根据教育与罚款相结合的原则,奖励及处罚内容和标准如下:
(一)处罚
1.对食堂采购大宗食品未按照规定实施,除补齐此批购进物品数量的总差价外,另按情节轻重处以200元~2000元的罚款。
2.对一切食品的加工环境、加工过程、包装及销售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其中一个环节过程出现问题,视其情节给与50元~5000元的处罚。
3.发现食堂从业人员无证上岗和过期健康证现象,处以50元~200元的罚款。
4.食品工作人员个人卫生差,生产销售食品时未将手洗净,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未使用售货工具,(每人次)处以个人10元~100元、公司50元~200元的罚款。
5.食堂未按照要求“留样”、“消毒”,(每次)处以50元~200元的罚款;
6.学院内商业网点出售的食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符合学院的整体要求进行商业活动,视其情节轻重每项处以50元~2000元的罚款。
7.检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未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没有及时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滋生的条件,没有与有毒有害物品保持规定的距离,处以100元~2000元的罚款。
8.防腐、防尘、防蝇、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未按要求安放,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处以50元~1000元的罚款。
9.检查发现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成品存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以50元~500元的罚款。
10.对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是否有可行的规章制度,对员工培训是否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对食品卫生、食品安全问题是否放到重要位置(要求提供书面资料),每年春秋两季检查。若没有当年的培训记录,处以300元~1000元的罚款。
11.学院卫生所食品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学院食品卫生义务监督检查员将不定时的抽查食堂员工和商业网点员工,对食品卫生安全基本常识掌握情况,检查考核不符合要求,按每人20元~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12.检查发现食堂饭菜营养质量未按有关规定的标准要求执行,或学生举报经查属实,视情节轻重除给予学生赔礼道歉和一定赔偿外,同时一次处以50元~500元的罚款。
13.违反国家及省市和学院有关管理规定,一次罚款500元~5000元,若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除经营者负责全部责任外,立即解除合同。
(二)奖励
奖励条件:⑴饭菜营养、卫生质量,学期内检测未出现一次不合格;⑵年度食堂食品卫生工作,达到并保持当年要求保持的优良标准;⑶未发生群体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和食堂卫生管理安全事故。
奖励项目:⑴同时达到上述要求条件的餐饮管理公司,除在全院进行公开表彰外,同时给予500元~5000元奖金。
⑵被评为年度优秀食品卫生义务监督检查员者,除进行公开表彰外,同时给予个人500元~1000元奖金。
(三)奖罚执行
学院卫生所代表学院,对餐饮管理公司进行处罚和奖励。
学院卫生所代表学院,对年度优秀食品卫生义务监督检查员进行奖励。
第五章 罚款费用交纳程序
第十四条 依据食品卫生监督检查结果,由学院卫生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出具处罚通知单(写明处罚原因、整改要求和限期缴费时间等),送交餐饮管理公司负责人,同时填写食品卫生监督检查结果登记表备查。
第十五条 学院膳食科督促食品经营部门负责人按照处罚通知单要求,及时到财务处交纳罚款资金,财务处收到罚款资金后通知卫生所备案。
第十六条 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奖励经费从所收取的处罚金中开支。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2.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卫生检查制度
3.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卫生义务监督检查员制度
附件1: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一、食品从业人员包括食堂采购员、炊事员、分餐员、仓库保管员和帮工,以及商业网点从事销售饮食物品的人员等,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并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二、食品从业人员到学院从事食品相关工作前,必须持本人的相关证件和健康证明,到学院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卫生所)进行审核,办理校内食品从业证(胸牌),方可参加工作,不得擅自上岗。上班时必须佩带,已备检查。
三、食堂从业人员每次上岗前,必须由食堂卫生管理员对其进行日常健康检查,发现有咳嗽、腹泻、发热、呕吐、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病症的从业人员,不得让其上岗操作。如果在上岗过程中发现的,应责令其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治愈后,持有医疗机构的证明,经学院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重新上岗。
患传染病者,按《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食堂从业人员上岗工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制售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戴口罩,不得佩戴手表、首饰等物;男性不留长头发、长胡须,女性长头发应置于入帽内,不得化妆、涂指甲油。
五、食堂从业人员工作期间,应注意个人卫生,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接触食品前应先洗手,严禁在操作间内吃东西、抽烟或随地吐痰,不许边工作边挖鼻子、掏耳、剔牙,不许对着食品打喷嚏或用勺子直接尝味。
六、食堂分餐人员分餐时应戴口罩、手套,不得边分餐边收款,分餐与收款应分开进行。
七、人员健康状况应予以记录,各项记录均应有执行人员和检查人员的签名。
八、食品从业人员自觉接受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予以相关的处理处罚。
附件2: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为切实搞好学院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从源头防止食物中毒,为学院师生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环境,特制定本检查制度。
一、学院食堂、饮食店食品卫生检查要求:
1.必须具备的条件:
(1)食品加工人员必备的卫生条件: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有健康证,并随时保持个人衣帽、仪表整洁。
(2)操作间必备的卫生条件:设施布局合理,生熟分开,标志明显,餐具存放整齐,密闭保存。制做凉莱,符合规范要求。
(3)食品采购、贮存必备的卫生条件:采购食品符合卫生标准,有检验证明,有冷藏冷冻设施,每个经营户必须有冰箱或冰柜一台。库房整洁通风,防鼠设施齐全,原料摆放整齐,标志明显,物品分类分架存放。
(4)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符合规定:使用的原材料及添加剂符合卫生要求,定型包装食品有厂名、品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无超过保存期或腐败变质食品。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用具,分开使用,定期保洁。
(5)餐具消毒:消毒设施必须监测合格、符合要求,并正常运转,有专人负责餐饮具消毒并熟练掌握操作规程。
(6)环境卫生:环境整洁卫生,有防鼠、防蝇、防尘设施。
(7)餐厅卫生:餐厅店堂整洁卫生,摆台餐具符合卫生要求。顾客自取味料符合卫生要求,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有专用工具。
(8)卫生管理制度:有卫生许可证并进行年审,有专人分管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经常检查有记录,对从业人员定期培训。
2.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1)严格杜绝用腐败变质及其它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其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
(2)粗加工过程中动物性食品与植物性食品必须分开存放。
(3)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不得混用,保持清洁。加工后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存放,符合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4)食物没有烧熟煮透不得食用。隔餐隔夜的熟制品食用前必须充分加热,加热不彻底的严禁食用。
(5)不得出售感观异常或变质食物。
二、学院副食品店、商业网点食品卫生检查要求。
1.经营户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
2.定型包装食品必须索证。
3.食品陈列与销售符合卫生要求,离墙、离地面15公分。
4.“三防措施”(防鼠、防蝇、防尘)及废弃物存放符合规定,不污染环境和食品。
5.不得经营过期变质及三无食品(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的食品)。
6.定型包装食品不得拆散销售。
附件3: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食品卫生义务监督检查员制度
为了提高学院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水平,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加强食品卫生安全民主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卫生义务监督检查人员
(一)人员组成: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原则上每班1名。
(二)条件:⑴身体健康,无传染病。⑵操守良好的优秀学生。
二、选聘程序
(一)推荐:各班推荐1名,由系学管科统一向学院卫生所推荐备选人员。
(二)审核:学院卫生所对备选人员进行审核、审查。
(三)聘任:经审核合格者,聘为学院食品卫生义务监督检查员,并由学院卫生所颁发监督检查员证件胸牌。
三、食品卫生业务培训
由学院卫生所对食品卫生义务监督检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卫生法律法规、食品卫生知识和现场模拟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食品卫生义务监督检查员在学院卫生所的领导下,按《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制度对食堂、商店、商业网点所经营的食品、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全面的监督。
监督检查工作,分两种形式:
(一)由学院卫生所统一组织进行。
(二)食品卫生义务监督检查员平时的监督。
五、食品卫生义务监督检查员职责
(一)努力学习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依法从事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执行学院卫生所交付的任务。
(二)在学院卫生所指导下,对学院食堂、商店、商业网点等实施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着装整洁,佩带学院食品卫生义务监督检查员标志,举止大方,礼貌待人,作风正派,一丝不苟,遵纪守法。
(三)监督检查中,重科学、重调查研究、实事求实,不主观臆断,必须事实清楚,以理服人,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认真做好信息资料整理工作,及时向学院卫生所上报检查信息资料。
(四)食品卫生义务监督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隐瞒。食品卫生义务监督检查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五)食品卫生义务监督检查员在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原材料采购、原料贮存、加工流程、生产场所环境卫生、产品质量、餐用具消毒、食堂工作人员的个人卫生和健康状况等),被检查单位若有异议,应写在检查记录中。
(六)在检查过程中,若发现有较大或较严重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及隐患,应及时向学院卫生所汇报,避免进一步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食品卫生义务监督检查员应及时向学院卫生所报告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
(七)食品卫生义务监督检查员要善于利用各种场合,向广大学生广泛宣传食品卫生法规的内容和要求,收集学生的意见和建议,更好地有针对性实施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八)负责向学院卫生所提出做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九)食品卫生义务监督检查员实行一人一证,不得擅自将检查证件转让他人使用。
(十)必须认真遵守工作纪律,每学期对食品卫生义务监督检查员的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对工作努力、成绩突出的人员予以奖励,对不能胜任工作者则收回检查证件,取消其食品卫生义务监督检查员资格。对严重违纪者,学院给予相应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