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水电暖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5-1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供水、供电、供暖工作的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好学院的水电暖资源,保证教学科研、师生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节能减排学校行动的通知》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节能减排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要加强能源管理,各部门要教育和引导师生员工增强节能减排意识,降低办学成本,提高办学效益,努力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第三条 总务处为学院水电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院水电暖的运行、管理、收费等工作。协助学院其它部门,做好全院水电暖规划及水电暖设施的新建、改建、维修工作。

第四条 各水电暖用户必须服从总务处的统一管理,遵守学院水电暖管理制度,自觉维护校园良好的水电暖使用秩序。

第五条 本办法适应于使用学院水电暖的所有单位及个人。

第二章 节能减排工作实施

第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学院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的节能减排工作。

组 长:主管副院长

副组长:总务处负责人

成 员:各处室、二级学院负责人

学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节能办),办公室设在总务处。

主 任:总务处负责人(兼)

办公室成员:由各二级学院学生科及学生处公寓管理科、总务处膳食科、动力科等负责人及各部门节能监督员组成。

第七条 建立责任人制度。各部门负责人作为该部门节能减排监管工作的责任人,负责监督落实学院制定的各项节约型校园建设任务。学院各部门设立节能监督员,负责本部门节能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各部门节能监督员名单应报学院节能办备案,遇人员变动时应及时报备。

学院节能办每半年组织学院节能办对各部门节能情况进行巡查,每次巡查结果记录在案,并将巡查结果及时在全院公布。

第八条 充分利用广播、网络、微信、板报等多种形式,每年开展一次“节能减排”专题宣传教育活动,大力传播节能环保知识,营造良好节能减排校园文化氛围,使节能环保成为全体师生员工的自觉行为。

第九条 确实把节能减排作为加强作风建设、提高管理效益、深化学院改革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带头参与节能减排活动。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和学生工作部门要引导广大师生员工从我做起,有计划地开展卓有成效的节能减排教育活动。工会、共青团要从细节抓起,以活动为载体,帮助教职工和学生树立良好的节能环保行为习惯。

第十一条 争创节水型学校。加强监管供水管网水平衡,降低管网漏失率;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严禁跑冒滴漏,避免长流水现象的发生;绿地用水和景观环境用水尽可能使用滴灌或喷灌;浴室洗澡用水、开水房饮用水实行刷卡计费,在全院积极采用节水型器具,水暖设备招标优先考虑节水节能设备。

第十二条 减少照明系统电耗。通过管理措施或技术手段,避免办公室、教室、宿舍白天开灯、无人开灯、人少大面积开灯等电力空耗现象;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晴天和人少时少开灯,各楼宇的走廊尽量少开灯或不开灯,离开办公室或下班后要关闭照明电源;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科学选择光源和照明灯具,正确选择照明控制系统和照明节电器。

第十三条 减少待机电耗。办公室用电设备(计算机、打印机、饮水机等)应根据使用情况设置节能模式或及时关机;严格管理计算机房设备,采取措施减少待机电耗;采取有效措施监控多媒体设备使用状况,减少空开或待机电耗。

第十四条 合理使用空调。夏季室外温度高于28度方可开启空调,开空调时关闭门窗,室内温度应设置在26℃以上;冬季最低温

度低于8度时才可开启空调,室内温度应设置在22℃以下;提倡下

班前半小时提早关闭空调,室内无人时应关闭空调电源。。

第十五条 对大功率用电设备采取审批制度。由设备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学院节能办核准。

第十六条 做好能源消耗的统计台账。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完善能源收费,保证计划外供能的经费能全部回收,避免人情电费、水费、暖气费等。

第十七条 总务处要落实岗位责任制。平时要加强巡查用水、用电、用暖等节能情况。

第三章 用水用电用暖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新建基建项目必须同时考虑相应的水电增容及配套设施建设,并纳入项目经费预算。新建水电配套设施项目需符合水电建设规划要求,如有变化,必须进行充分的论证。新建水电配套设施项目开工前,总务处需参与图纸会审并同意施工方案后方可实施。总务处参与施工技术协调,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基建部门需向总务处提交一套水电竣工图存档备案。新建水电配套设施在保修期间由基建部门负责管理、保修,保修期满并验收合格后交由总务处管理。

第十九条 院内改造项目(含单位内部改造)在保证负荷分配平衡,确保供电系统稳定的前提下,凡需更改水电暖线路、设施的必须事先将设计图交总务处审核后方能施工。

第二十条 院内单位添置大功率耗水耗电设施、设备,事先必须到总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相关经费后方可付诸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在院内从事经营的用户,必须到总务处申报,并与总务处签订相关协议后方能使用水电暖。

第二十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电暖管理,保证学院水电暖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乱接或更改供电线路,不得擅自开口接水、接暖。

第二十三条 总务处应认真抓好对全院供水供电供暖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水电暖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巡视制度,确保安全供水、供电、供暖,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对于突发性故障,总务处必须立即组织抢修,确保尽快恢复供水供电供暖。

第二十四条 用户需停水、停电、停暖作业的,应在施工前一天到总务处动力科办理手续(写出书面申请,写清时间、地点等),经同意后实施。凡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自行带水、带电作业造成的断水、断电、停暖和相关损失及人身安全事故由违反者承担。

第二十五条 用户要爱护学院水电暖设施。若计量水电表出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总务处动力科处理(更换水电表成本费用原则上由水电用户自理),否则总务处有权参照相应行业规则估码计量收费。

第二十六条 用户水电表之前的管、线为公共管、线,由学校统一规划、建设、维护。用户水电表之后的管、线为用户管、线,由用户自行维护。任何用户不得聘请非专业人员安装水电管线、器具。不得擅自改装水电计量器,不得擅自在公共管线上接驳用水器、用电器。集体用户(学生宿舍、教职员工集体宿舍)不得擅自更改管线,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违者后果自负,如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基建项目施工,开工前由施工队到学院总务处办理用水用电申请,并交纳押金。总务处按其使用负荷装表计量。施工队应按时到财务处交纳水电费。施工完毕,结清余额,退还押金。

第二十八条 全院水电用户水电表的安装、拆迁均需报总务处批准备案。任何水电用户不得私装、私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四章 家属区收费管理

第二九条 学院家属区(含沈家小区)水电暖收费管理工作统一由总务处负责。

第三十条 学院家属区水电暖收费标准,依据咸阳市物价局相关收费标准执行(目前:水费为3.3/吨;电费为0.5/度;暖气费为4.95/·月。若有变化,以咸阳市物价局通知为准)。

第三十一条 家属区水电暖气费收取办法:

1.电费收取:每季度抄查一次电表,核算每户用量、金额,公示7天后,若无异议由学院财务部门从个人工资账户中扣除(校本部家属区电表更换后,电费收取办法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沈家小区住户仍按现行缴纳办法执行)。

2.水费收取:每年年底抄查一次生活用水水表(含净化水),核算每户用量、金额,公示7天后,若无异议由学院财务部门从个人工资账户中扣除(沈家小区住户仍按现行缴纳办法执行)。

3.暖气费收取:各住户每年10月份缴纳暖气费一次,缴纳金额依据房屋面积收缴(含沈家小区住户)。

4.与学校无工资关系的住户,由住户主动到学院财务部门缴纳,并到总务处动力科备案。住户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缴应交费用,否则,总务处有权对其采取停电措施,造成损失和后果由欠费用户自负,用户在总务处公示期满7日内不缴费者,视为拒缴,将采取停电措施。

第五章 违章与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违章之一者,总务处除按最大用量计算追回水电费(含滞纳金)外,有权停止供水供电并通报全校:

(一)凡违反学院用水用电管理规定,给学院正常水电供应造成影响的;

(二)凡在院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水电用户,不按规定办理用水用电用手续或不按时交纳费用超过一月者;

(三)利用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水用电从事经营活动的水电用户,拒不交纳水电费的;

(四)采取各种手段窃水、窃电的;

1.发现有以下行为者,一律按窃水窃电处理:

1)未经同意私自在公用管网和线路上接水接电的。

2)绕越计量装置用水用电的。

3)伪造开启计量装置封印用水用电的。

4)故意损坏计量装置使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用水用电的。

5)采用其他方法窃水窃电的。

2.窃水窃电量的计算方法:

1)有窃电行为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标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商业基建用户按12小时计算,办公生活照明用户按8小时计算。

2)有窃水行为的,所窃水量按进水口管径流量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窃水时间无法查明时窃水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水时间商业基建用户按12小时计算,办公生活用水用户按8小时计算。

3.窃水窃电的处理方法:有窃水窃电行为的用户,必须按本办法补交水、电费及罚款,否则总务处有权停水停电。由此引发的所有问题自行负责,情节严重的报相关部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校本部家属区电表待政府更换改造之后,住户电费缴纳办法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章用水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章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要自觉遵守学院水电暖管理制度,同时有权监督水电暖用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总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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