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4-2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校园绿化、环境卫生管理,建设美化、净化的文明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绿化、环境卫生是学院建设的重要组织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投入绿化卫生资金,进行校园绿化、环境卫生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全院师生尊重绿化、环卫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妨碍阻挠绿化、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四条 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学院教职员工及学生,有履行植树和保护绿化的义务,有参与环境卫生劳动和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师生享受良好环境卫生的权利,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监督。

第二章 校园绿化

第五条 校园绿化规划以现代园林艺术构成理论为指导,以科学发展的生态园林为导向,以突出学校文化与学术氛围的人文体现为中心设计思想。注重自然和谐风格的协调与统一,结合传统与现代文化的特色,做到环境、建筑、人与自然的和谐相融,力求营造风格统一,形式多样的山水园林式学校。

第六条 校园绿化是学院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园绿化规划纳入学院总体规划,校园绿化规划实行定额设计。

第七条 园林植物花草选择适应本地树种花卉为主,本地与引进相结合。

第八条 做到规则式、自然式、混合式相结合,因地制宜,依势成景,巧取新意。

第九条 绿化工程建设,都必须按照校园绿化规划进行。

第十条 总务处为学院校园绿化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校园绿化的常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校园绿化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园林部门的业务指导。加强对绿化承包公司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绿化用地的临时占用,须经总务处审查,并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期满或占用期间学院需要绿化时,占用单位必须无条件退出,并对有破坏性的地方进行恢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按照规划设计种植的树木、花草,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校园内山体上原生的树木和植物,视同人工绿化进行管理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砍乱伐。

第十三条 因故造成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损毁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绿化专用设备、设施、工具及药品的购置和管理等,均由绿化承包公司负责,其费用由绿化承包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对绿化场地内固定安装的设施,应有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对使用绿化设备、设施的人员进行培训,未经专业培训人员严禁止岗。

第三章 环境卫生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学院规划。

第十八条 学院各类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学院环境卫生设施,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

第十九条 学院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工责任管理的原则,总务处为学院环境卫生管理职能部门。

第二十条 各单位和个人在教学、办公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正在制订)执行,不得任意倾倒,必须严格分类到指定地点投放。学院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学院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不得随便张贴、乱写乱画;

(二)不得乱倒垃圾、建筑渣土、污水、粪便等;

(三)不得将污水排到路面,不准将污物流到路面;

(四)车身不洁的机动车不得在院内道路上行驶;

(五)不得在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内焚烧树叶、垃圾;

(六)运输散体、流体的机动车不得冒装或者沿途飞扬、撒漏;

(七)不得损坏、盗窃、擅自移动环境卫生设施,影响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

(八)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在校园内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标语等要按照宣传部有关规定执行,应在指定位置悬挂或张贴,并负责事后收回或清理,以确保校园环境美观、整洁。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周围环境应当保持清洁,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到学院总务处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进出路口应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及车辆带泥出场。在学院道路上从事各种作业产生的渣土、污泥、树枝(叶)等废弃物,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学院绿化卫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损坏校园绿化、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在学院建筑物、设施上涂写、刻画者,攀摘花卉、树枝者,或未经批准,在建筑物和树木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

(三)不按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

(四)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五)临时工地不设置护栏或不做遮拦,施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学院校园环境和卫生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学院总务处责令改正,逾期未能整改的由学院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办法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总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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